公告日期:2025-10-31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
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本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
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销售产品、商品;
(五)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七)提供担保;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提供财务资助;
(十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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