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 LTD.
证
券
投
资
及
委
托
理
财
制
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 3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 4
第四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 4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5
第六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
及委托理财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
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
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如银行保本理财、结构性存
款等,不适用本制度中关于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但应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及相关审批流程);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
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
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管理层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
投资及委托理财活动。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净资产指公司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下同。)50%(含)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在投资之前及时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的,应
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
(不含0.5%)的,应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证券投资行为,难
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的,可对证券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亦无需重复履行审议程序。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额度”,指公司在任一时点持有的证券投资总额
(包括初始投资金额及再投资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投资之前及时披露。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应当
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以下(不含
7.5%)的,应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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