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行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维护公司信誉,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企业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具有房地产销售资质的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内设机构和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报
公司审批。
第四条 公司根据申请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作为确定
提供担保及给予担保额度的主要依据;对连年亏损、扭亏无望而又资不抵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第二章 担保业务的范围、对象、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提供担保:
(一)为无股权关系的企业、任何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二)为公司(含下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三)向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明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向与公司(含下属公司)发生过借款、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
(一)公司原则上不得向参股、合营、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为境外融资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担保;
(二)除处于前期投资建设阶段或新成立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三)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企
业提供担保。严格控制向资产负债率高、资金链紧张等高风险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一)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二)对下属控股企业确需超股比提供担保的,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代为履行按股比担保责任,相关费用应由小股东自行承担;
(三)对持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个人股东(或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借款人、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八条 对外担保涉及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调整要求;
(二)符合被担保人主业方向;
(三)不属于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资项目。
(四)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信誉良好,有偿债能力;申请担保的投资项目或某项(类)经营业务市场前景良好,效益较好或属于政府扶持项目;投资项目须取得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及开工的批复。
第九条 企业申请担保时,需报送下列资料,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报告,包括资金使用计划及效益分析、还款来源及承诺等;
(二)新增项目贷款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目立项、建设批文等复印件);
(三)申请担保企业拟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开证)合同等融资文件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承担担保义务的法律文本样本;
(四)近期(季、月)会计报表和最近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反担保函或质押声明书和对应抵押物的无瑕疵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六)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公司控股企业申请担保时,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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