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查公司风险控制及合规管理情况,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提名方式包括以下
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牵头
支持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协同配合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依照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
权,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能。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工作;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风险与
合规管理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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