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持股数量不足10%时,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证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债券发行
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议以下交易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或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或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或所涉及资产)进行评估或审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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