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经营决策程序中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请,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经理的工作并提出意
见;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薪酬方案、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法以及相关
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高管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果;
(十八)审议批准所属公司(本公司除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十九)审议并提出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所属企业名单,
拟订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统筹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设和有效实施;
(二十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产权公开交易
事项;
(二十二) 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设立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更换由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办理董事
会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要、财务报告等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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