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BJ001203号
观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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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 7
三、结论意见...... 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美丽生态/公司/上市公司 指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指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本次解除限售 指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美丽生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BJ001203号
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接受美丽生态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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