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履行
职责。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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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秘办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审计监察中心、财务资金中心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照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能,有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九)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一)(三)(四)(五)条需经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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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报告;
(六)相关的公司内控制度文件。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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