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各子公司按照《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局秘书处报送书面申请。相关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局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局主席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局秘书应当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后,由董事局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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