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局主席为主要责任人。董事局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的各流转环节,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进行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告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所涉公司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的负责人,以及负责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负责人为其职责范围内内幕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内幕信息的流转环节应当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入档等事宜,并在该等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将档案材料报送至公司董事局秘书处。上述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其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公司董事局秘书处负责协助董事局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存档事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接收单位或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中国宝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1)外,还应当制作《中国宝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若相关人员拒不签名确认的,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在备忘录上通过备注形式予以记录。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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