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一致行动人、信用账户、资管产品等间接所持本公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应合并计算并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 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以上年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现金分红或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八)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关联人员应遵守下列敏感期禁止交易规定: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职责,参照本条规定执行。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展、重大事项推进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等情形,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处于本公司信息披露敏感期、涉及未公开重大事项等),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并明确提示相关合规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