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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9 18:45:19 股吧网页版
*ST国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及实施主体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不得投向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领域。

第五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每半年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与计划差异超过 30%的,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理由及新的分年度计划。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成员如财务顾问、行业专家等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论证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募集资金监督职责,每季度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应当每季度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披露。持续督导期内发现资金使用违规的,应在 5 个交易日内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含子公司实施项目的专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应单独设立超募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若为子公司实施项目,需包含子公司)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及子公司(如有)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孰低原则)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在支取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7、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8、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9、商业银行三次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如无合理原因,公司应当在发现后 10 个工作日内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同时重新选定存放银行并签订新协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专户账号、对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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