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工作,防范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档案报送,对档案真实准确完整与董事长共同签署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相关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 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个人均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或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明确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既不得透露、泄露该等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建议他人进行相关买卖操作。
第四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方配合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
(六)证券监管部门因法定职责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因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而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自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任一阶段起,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启动知情人登记,全面记录各环节知情人信息,不得延后。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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