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实质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或者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审计委员会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监督职责。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一家或几家报刊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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