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内部下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内审部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和检查监督,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由主管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及依据
第八条 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附属机构;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附属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附属机构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预算、经营方针及绩效考核目标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制度及规范,包括由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
第四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工程审计:公司范围内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由公司内审部审计。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离任审计:对离任人员任职期间岗位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鉴证,明确岗位交接双方的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其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等。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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