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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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住
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13号
致: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表决形式召开,参会投资人提供了与本次持有人会议有关文件的盖章或有权人士签字确认的扫描件,信达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相关规则,审查了与本次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文件,并假设: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盖章、印章均真实、有效。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各方授权代表(如有)作出的相关意思表示,已经依据各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组织性文件,取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且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出于非法或欺诈的目的;出具表决票的参会投资人不存在“与贵公司、持有贵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而无表决权”的情形;本次持有人会议涉及的所有机构、自然人均具有真实性,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信达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披露。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先后于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关于召开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关于召开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6年第一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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