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5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因仲裁被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
公告编号:〈万〉2025-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市南阳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帝景公
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京仲裁字第
0027 号裁决书。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深圳尚河惠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尚河保理公司”)向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尉洪建设”)
支付多笔保理融资款。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南阳帝景公司以及其
他七位被申请人与尚河保理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裁决书,就尉洪建设应付尚河保理公司借款本金 6.05 亿元及其借款融资成本和逾期违约金债务事项,其他七位被申请人需为前述借款承担完全的连带保证责任,南阳帝景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需按前述债务的 75%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尉洪建设、尚河保理公司以及其他七位被申请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系。
本公司于 2019 年 7 月从尉洪建设的关联企业成都金尉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尉洪投资”)收购南阳帝景公司 60%股权。在收购过程中金尉洪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孙伟、孙良贵未告知南阳帝景公司存在案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事项,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公开渠道也无法查询到该担保事项。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将就金尉洪投资及孙伟、孙良贵故意隐瞒重要交易信息导致的损失向金尉洪投资及孙伟、孙良贵依法追偿。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尚河惠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思异;
被申请人一: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良全;
被申请人二:蒲江县尉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
被申请人三:孙良贵,委托代理人:孙伟;
被申请人四:袁树琼,委托代理人:孙伟;
被申请人五:孙伟;
被申请人六:成都市尉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良均;
被申请人七:卓越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
被申请人八:宜宾锦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刚;
被申请人九:成都市南阳帝景置业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史庆冠;时任法定代表人:孙伟;
其中被申请人九为本公司于 2019 年 7 月收购 60%股权的子公司,其他被申
请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关系。
2、案件事由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申请人尚河保理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尉洪
建设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及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一尉洪建设向申请人尚河保理公司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方式办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业务,尉洪建设将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尚河保理公司,尚河保理公司共计向尉洪建设提供 15 亿元的保理预付款授信额度,并在核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经尉洪建设申请,向其支付保理预付款。如果尉洪建设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人因任何原因而不能向申请人到期足额付款,则由尉洪建设向尚河保理公司返还保理预付款、支付利息(即融资成本)等费用。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申请人尚河保理公司根据尉洪建设的申请向其支付保理融
资款共计 14.3 亿元。2019 年 7 月,尚河保理公司和尉洪建设签署了补充协议,
约定将部分保理预付款的还款时间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间,被申请人二至被申请人九分别与申请人
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保理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 年 7 月,公司从被申请人一尉洪建设的实际控制人孙伟、孙良贵的关
联企业金尉洪投资收购南阳帝景公司 60%的股权。在收购过程中金尉洪投资及孙伟、孙良贵未告知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相关事项,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公开渠道也无法查询到该事项。
因尉洪建设未按约归还全部保理预付款本金及融资成本,尚河保理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本案仲裁申请。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尉洪建设向申请人归还保理预付款本金605,000,000 元;
(2)请求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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