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6 17:25:2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7

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业务
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跨市场股票ETF“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业务方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2月30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59933,场内简称:国投金融地产ETF)新增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并对《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将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开通,在此期间,本基金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业务正常运行。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的业务规则
在增加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后,本基金将采用场外“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两种申赎模式。其中,场外“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的相关业务规则如下,并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24年12月30日开始办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