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兴业证券作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G1”,证券代码: 136482.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G2”,证券代码:
136840.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
券简称: “16 华福 01”,证券代码: 118495.SZ)、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证券简称: “16 华福 03”,证券代码: 114082.SZ)、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7
华福 C1”,证券代码: 145681.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
次级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8 华福 C1”,证券代码: 150446.SH)、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证券简称: “18 华
福 G1”,证券代码: 143795.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持
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
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告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
讼进展的公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
发行人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金额人民
币 15,660 万元,质押股数 2,300 万股(流通股),到期回购日为 2019 年 2 月 13
日。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钟玉为该笔业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相关合同、协议经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并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因市场环境变化,该笔业务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
例,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已构成实质违约。
发行人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提前购回业务,福
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进行审查后,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执行证书。 发行
人据此对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钟玉进行强制执行,涉及本息金额合计 179,
803,415.68 元。
执行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扣划钟玉名下 16,405.45 元存款至发
行人。 发行人申请对康得新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被
执行人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 2,300.00 万股康得新(证券代码 002450)股票
作价人民币 7,286.40 万元,交由发行人抵偿等额债务,上述过户手续已于 11 月
26 日完成。
该案件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对手违约导
致,涉案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较小。
上述事项均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
事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
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
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