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
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兴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兴业证券作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16华福G1”,证券代码:136482.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证券简称:“16华福G2”,证券代码:136840.SH)、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简称:“16华
福01”,证券代码:118495.SZ)、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证券简称:“16华福02”,证券代码:118592.SZ)、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证券简称:“16华福03”, 证 券
代码:114082.SZ)、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17华福C1”,证券代码:145681.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8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18华福C1”,证券代码:150446.SH)
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8 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18华福D1”,证券代码:150184.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
体债券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受托
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7月11日公告
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仲裁的公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显
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简称“上国仲”)的通知,获知该会于2018 年6 月25 日受理了案号为
SDF2018349的石狮农商银行的仲裁申请,案件涉及标的金额约5214万元。发行
人已通过采购流程聘请律所,正在沟通确定仲裁策略及应对方案。本次仲裁对发
行人偿债能力影响较小,后续发行人会做好相关事项持续跟踪和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事
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
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
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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