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
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兴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
兴业证券作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G1”,证券代码: 136482.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证券简称: “16华福 G2”,证券代码:136840.SH)、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简称: “16 华
福 01”,证券代码: 118495.SZ)、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证券简称: “16 华福 02”,证券代码: 118592.SZ)、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03”,证券
代码: 114082.SZ)、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7 华福 C1”,证券代码: 145681.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证券简称: “18 华福 C1”,证券代码:150446.SH)、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证券简称:
“18 华福 G1”,证券代码: 143795.SH)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
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公告
的《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
关资料显示:
案件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受理了编码为 ( 2017)
京 01 执 39 号的仲裁申请,案件执行标的合计人民币约 3 亿元。
案件的基本情况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 发行人代表兴隆收益 1 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与贾跃亭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017 年 7 月,因其质
押股票已被司法冻结且贾跃亭未支付到期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 发行人向北京市
方正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委托律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交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由于本案质押
股票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首先冻结,处置质押股票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移送
处置,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直未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处置。 2019
年 3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办书记员表示该冻结所涉及的案件目前尚在最高
人民法院二审阶段,如移送处置需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因此还需要继续沟通。
该案件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对手违约导
致,涉案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低,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后续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将会做好相关事项持续跟踪和信息披露工作。
案件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受理了编码为〔 2017〕
闽民初 112 号的诉讼申请, 案件执行标的合计人民币约 1.4496 亿元。
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15 日, 发行人代表兴隆收益 1 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与贾跃民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贾跃民未依约在 2017 年 6 月 21
日支付第四期利息 2374961.10 元,后发行人依约宣告贾跃民在业务协议项下的
的债务提前到期,回购期限提前届满时贾跃民未履行购回义务,也未向发行人返
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乐视控股公司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 发行人遂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裁判结果: 2018 年 11 月 23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
开庭审理,双方庭后达成和解, 发行人代理律师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收到福建省
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调解书,对发行人与贾跃民股票质押业务纠纷一案的和
解协议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履行情况: 贾跃民未依据《民事调解书》支付第一期、第二期款项,
发行人拟根据协议于 4 月 25 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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