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兴业证券作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G1”,证券代码: 136482.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证券简称:“16华福 G2”,证券代码:136840.SH)、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简称: “16 华
福 01”,证券代码: 118495.SZ)、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三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03”,证券代码: 114082.SZ)、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7 华福 C1”,
证券代码: 145681.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
一期) (证券简称: “18 华福 C1”,证券代码: 150446.SH)、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证券简称: “18 华福 G1”,证
券代码: 143795.SH)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
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告的《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
讼进展的公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
新光控股集团公开发行 15 新光 01、 15 新光 02 债券, 发行人认购 1 亿元的
债券,由于上述债券均已到期且发生违约情形,遂发行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被
告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等款项。
案件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发行人相关诉求出具民事
判决书,确认发行人对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包含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损失)合计 110,056,944.11 元
该案件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认购新光控股集团债券,交易对手违约
导致,涉案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较小。
上述事项均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
事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
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
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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