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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新光控股)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重要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均来源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兴业证券作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G1”,证券代码: 136482.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证券简称:“16华福 G2”,证券代码:136840.SH)、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简称: “16 华
福 01”,证券代码: 118495.SZ)、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三期) (证券简称: “16 华福 03”,证券代码: 114082.SZ)、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 (证券简称: “17 华福 C1”,
证券代码: 145681.SH)、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
一期) (证券简称: “18 华福 C1”,证券代码: 150446.SH)、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证券简称: “18 华福 G1”,证
券代码: 143795.SH)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
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告的《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涉及重大诉
讼进展的公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
新光控股集团公开发行 15 新光 01、 15 新光 02 债券, 发行人认购 1 亿元的
债券,由于上述债券均已到期且发生违约情形,遂发行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被
告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等款项。
案件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发行人相关诉求出具民事
判决书,确认发行人对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包含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损失)合计 110,056,944.11 元
该案件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认购新光控股集团债券,交易对手违约
导致,涉案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较小。
上述事项均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之重大
事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
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
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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