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新锐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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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1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新锐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提示性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中金新锐股票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2 月 6 日《关于准予中
金股票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250 号)准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中金新锐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于
2020 年 4 月 7 日生效。
根据《操作指引》及《集合计划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
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因此本集
合计划将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的约定,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申请,将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基金”),并申请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中金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 6 月 18 日,我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金新锐股票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48 号),准予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
现管理人特就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事项提示如下,请各位投资者仔细阅读并充分评估:
一、本次变更主要内容及程序
1、变更产品名称:由中金新锐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中金新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管理人: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变更产品类别:由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变更产品投资经理: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朱剑胜”变更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丁杨。
5、变更产品会计师事务所:产品会计师事务所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调整估值方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
7、根据法律法规更新情况同步更新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第九部分 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二)管理人更换的特殊程序”的约定,“在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在对本合同无实质性修改的前提下,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为其独资或控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前述管理人变更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办理相关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因此,将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变更为中金基金属于《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变更事项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约定,“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在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前述变更内容管理人已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因此,对《集合计划合同》的上述修改不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集合计划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详见附件。
二、持有人权利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份额持有人权利,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1、我公司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障份额持有人权利。对于不同意变更的份额持有人,我公司将设置特别开放期,保障份额持有人退出权利。
2、特别开放期
对于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A 类计划份额和 C 类计划份额,我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2025 年 6 月 24 日设置特别开放期。特别开放期期间,本集合计划各类
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均可提出赎回申请,且各类计划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三、本集合计划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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