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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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1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于2022年8月5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于2022年8月22日获证监会成立备案确认, 并于2022年8月3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华夏基金”)于2024 年5月23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决定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 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拟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告》等文 件,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夏北京 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本基金拟扩募并新认购中信证券发行的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并最终投资于北京市房山区朗悦嘉园项目、通州区光机电 项目、大兴区盛悦家园项目、海淀区温泉凯盛家园项目。为此,本基金已于2025 年3月25日就前述扩募及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取得证监会关于准予基金变更注 册的批复以及上交所关于审核通过本基金的产品变更申请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申请的无异议函,于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2日17:00止,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即纸质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基金管 理费的议案》及《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A-J 的议案》十一个议案。
华夏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证券投
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 (以下简 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 行)(2023年修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 核关注事项(试行)(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 简称“《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以 下简称“《上交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其他有关 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扩募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 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以下简称“本次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 、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和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上交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 是指具有与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 略性资源,与基础设施基金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 有基础设施基金较大比例份额,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帮助基础设
施基金显著提高运作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 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司等;经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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