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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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具 有资格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称“中 国法律”1),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修改)》(下称“《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下称“《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下称“《上交所发售 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 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下称“《上交所新购 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出具本《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 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之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参与华夏北京 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础设施基金”或“本 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下称“本次扩募”) 之战略配售(下称“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下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资格进行了尽职调查,要求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基金管理 人”)和各战略投资者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
1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副本申报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并对这些材料或证言进行了审查,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如下: (1)相关各方提交本所审阅的所有 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不论该文件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所获取;(2)相关各 方签署的文件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文件的印章、签字均为真实有效;(3) 所有已签署文件的各方均已取得适当的授权签署该等文件; (4)相关各方关于 本次扩募战略配售事实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参与本次扩 募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是否存在《上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 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评估、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因客观限制无法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基金管理人、各战略投资者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参与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及/或其他官方网站公布信息出具法律 意见; (3)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基础设 施基金各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书面或其口头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基金管理人为核查本次扩募的战略投资者资格之目的使 用,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22日,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基金管 理费的议案》及《关于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以及《关于<
华夏北京保障房中心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 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基金管理费的议案>的说明》,本基金本次 定向扩募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定向扩募发售对象应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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