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核查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楼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和达高科 指 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万海投资 指 杭州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产业集团
指 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和达高科REIT 指 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增持
指 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华夏杭州和达高 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业务办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办法(试行)》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所/本所律师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本项目的经办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增持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117
致: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应资 格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就和达高科增持华夏杭州和达高科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180103)核查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基金业务办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和达高科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书 面的确认函、说明函等文件, 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文 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 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材料或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 论和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及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进行披露,本所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文件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但是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和达高科针对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部分正文
一 、本次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和达高科,根据和达高科提供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 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和达高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和达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330101MA27Y6W96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A2416号 房
法定代表人 蒋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