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费用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我写了,降费我支持,但是我明确反对赎回费费用一刀切。
这个因为是征求意见稿,所以大家可以相互讨论,我也收到很多意见和建议,有支持我的,也有不同意我看法的。
我是十分欢迎大家一起讨论的,我等于抛砖引玉了。
但是我的一位读者跟我说了这样的建议,我一听有点愣,我买基金或是研究基金也很多年了,我从没有想过这个事情,但是我仔细一想,我反而觉得他说的有道理。
我这个读者,他的建议大体是这样的:都说要鼓励股民基民长期持有,基民也愿意长期投资,谁愿意整天追涨杀跌,但是现在基金经理离职,散户能不能免费赎回,哪怕给个离职免费赎回窗口期,几天也行啊。
说实话,我从来没想过这个问题,但是我觉得也未尝不可。大家可以看看,投资者尤其是广大散户基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甚至之前还发生过基金经理还没离职,就已经有不少份额赎回了,这是之前的某基金经理离职的相关媒体报道。
毫无疑问,基金是长期投资理念,基金经理毫无疑问也是长期投资的,投资者也愿意长期投资,结果基金经理自己先走了,把基民留下了,这合理吗?
基金公司不能保证新接手的基金经理水平不低于老基金经理,而事实上这两年离职的基金经理反而有不少明星基金经理。
举一个虚拟的例子来说,泥沼看好某资深基金经理管理的绩优基金,今年1月份买了,结果到了今年2月份,刚刚过了一个月,这个基金经理离职了,换了一个年轻人当基金经理。基金公司说换人就换人,我作为基民,我怎么知道这个新人靠谱不靠谱,那我还要被动等持有6个月以后才能免费赎回嘛?
所以我觉得我的这个读者说的意见也可以拿出来讨论——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尤其是离职,基民享有一定时间的免费赎回权,这也说得过去。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鼓励基金投资者长期投资,并且未来可能6个月之内赎回基金都有赎回费,但是基金经理离职也应该当做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允许基金经理离职,也应该允许基民免费赎回。
允许他(基金经理)走,也应该允许我(基民)走,你说对吧,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不能一味要求基民怎样怎样,不能总让基民承担义务和责任,不给基民权利吧。
基金是契约型的,基金经理本身也属于基金契约的一部分,出现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相关法律文件上,现在基金经理离职了,这属于基金自身履约出现了部分变更。
指数基金、债券基金、存单和货币基金受基金经理决策影响小,可以不讨论,但是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经理离职,给予基民三五天的免费赎回期也可以讨论。
我认为我这个读者提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经理离职,应该给基民一定期限的免费赎回期。想法很新颖,但是也有一定道理,大家怎样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