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交银施罗德恒生港股通创新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恒生港股通创新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
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5】1374号文
予以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
司”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
独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
开通互相转换业务。 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5、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或
称“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
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项下“(三)销
售机构” 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2025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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