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交银施罗德瑞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瑞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107号文予以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即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 APP,下同)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或称“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本基金自 2025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0 日止通过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或“投资者”)。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的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9、认购限额: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10、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和/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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