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 20
十一、基金费用......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3
十五、禁止行为...... 2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6
十七、违约责任...... 2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29
二十、其他事项...... 2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29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海通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629,708,696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华夏创业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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