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鑫元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鑫元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 31

鑫元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鑫元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2025]1017 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

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

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招商银行”),

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25 年 6 月 25 日至 2025 年 7 月 9 日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

告“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其他销

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

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鑫元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31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

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募集规模合并计算,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

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

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

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

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

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

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的认购费率按照

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

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的基金合同全文

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

金募集相关事宜。

鑫元中证港股通创新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 31

13、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可拨打

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86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