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9 11:14:50 股吧网页版
西藏东财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西藏东财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 西藏东财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2025年4月2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5〕 965号文注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3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60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
该基金份额将在该运作期到期后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开设
预约赎回功能并予以公告。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东财基金”),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20日。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
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
5、 本基金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24308, C类基金
份额的代码为024309。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本基金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如未来
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养老金产品和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7、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东财基金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
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
本公司直销柜台和其他销售机构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
续。
8、 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
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
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
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
开基金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
认结果。
9、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照单
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3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