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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07

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28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5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36
十五、禁止行为......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8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39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2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43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成立时间:2001 年 05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6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96862.5756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37 号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富国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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