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05 09:08:18 股吧网页版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I类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5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I 类
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决定自2025年6月6日起,在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I 类基金份额。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 增设 I 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本基金 A 类、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I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I 类基金份额在新增份额当日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I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鑫元华证沪深港红 鑫元华证沪深港红 鑫元华证沪深港红
利 50 指数 A 利 50 指数 C 利 50 指数 I

基金代码 021881 021882 024497

2、新增 I 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1)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I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I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

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含转换)数量
限制以及赎回后份额余额限制与现有 A 类、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4、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与现有 A 类、C 类份
额保持一致。

5、新增 I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I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名单见招
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6、本基金 I 类份额转换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设置与 A 类、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具体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将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并将按规定更新《鑫元华证沪深港红利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自 2025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

2、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