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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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2-0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月2日,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月3日起,至2025年2月5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本次大会的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根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关于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 318 号
申请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6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委托代理人:姚燚,女,****年**月**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信
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4 年 12 月28 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中信保诚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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