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20250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31
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3 月 3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混合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632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04-07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北交所精选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康北交
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04-07
赎回起始日 2025-04-07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04-07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04-07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混合 泰康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混合
发起 A 发起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6325 01632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
2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公告),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及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当前封闭期为自 2023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6 日止。自封闭期结束日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本次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7 日至 2025 年 5 月 7 日,共计 20 个工作日。(注:其中 2025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5 日为节
假日休市。)
本基金下一个封闭期为自 2025 年 5 月 8 日起至满两年的最后一日,下一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