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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5 09:08:15 股吧网页版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5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西 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
“东财创业板”或“本基金”)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1 号)。《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20年 3 月 18 日正式生效。为了更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起,将东财创业板转型为西藏东财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转型为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本公司旗下的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25年1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65 号),并于 2025 年 6 月 4 日正式成立,与本基金使用同一标的指
数。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条“一、
召开事由”第 2 款“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公告”。本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起,将东财创业板转型为
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简称“东财创业板 ETF 发起式联接”,A 类基金份额代码:009046,C 类基金份额代码:009047)。

届时,东财创业板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东
财创业板 A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创业板 ETF 发起式联接 A 类
基金份额”,将“东财创业板 C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创业板ETF 发起式联接 C 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保持不变,且《基金合同》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二、降低管理费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东财创业板的管理费约定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经调整后,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管理费约定为“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

三、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内容为因转型为联接基金、降低管理费率而对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同时因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实际运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对法律文件进行修改。上述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2、修改后的《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 2025 年 6 月 6 日
起生效,原《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查阅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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