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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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21
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为自 2025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 17:00 止。2025 年 6 月 20 日,
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可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份额 150,718,889.79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435,172,892.35 份的 34.6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份额大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满足法定的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50,718,889.79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资产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20000
二、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富国城镇发展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自 2025 年 6 月 23 日起,变更
后的《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二次召开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二次召开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21 日
公 证 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 3869 号
申清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 2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委托代理人:邱舸航,女,1995 年 11 月 16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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