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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3 21:12:04
发布于 山东
近期,有个别网络用户在缺乏基本商标法常识的情况下,持续对“兰知春序”品牌名称进行无端质疑,甚至出现所谓“抄袭”他人品牌的不实指控。“知春序”非特有词汇,更非专属创意,中文语言中的“樱”“兰”二字表达的是不同的花卉文化意象,并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亦不涉及任何“抄袭”或“模仿”。“兰知春序”与任何已注册商标(如“樱知春序”)在意象表达、文化内涵、商品领域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区别,属于具有独立识别性的合法命名。仅凭一个‘名字有点像’就大肆抹黑,是对品牌和公众智商的双重不尊重,是对知识产权逻辑和公众理性的一种侮辱。品牌自立于审美,发展基于实力。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如果持续发布、转发、扩散失实信息、歪曲事实、抹黑造谣品牌等行为,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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