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上述任何条件未能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达成或(若可获豁免)获豁免,则
倘 若 上 述 任 何 条 件 未 能 于 二 零 二 五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达 成 或(若 可
获 豁 免)获 豁 免,则 合 资 协 议 应 终 止,且 双 方 将 不 再 承 担 合 资 协 议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任 何 先 前 违 约 的 情 况 除 外)
获 豁 免)获 豁 免,则 合 资 协 议 应 终 止,且 双 方 将 不 再 承 担 合 资 协 议 项 下
的 任 何 义 务(任 何 先 前 违 约 的 情 况 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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