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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18:05:03

公告日期:2025-12-19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ZZF0055 第 01 号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明理路238号豫发大厦25层 450003

电话:0371-6368 6080 传真:0371-6368 1727

网址:https://jtn.com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
结果;

6.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股东会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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