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2025-113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11,386,405元(较首次披露暂计金额增加10,6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上诉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华东”)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 浙知民初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美华东将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
司三名被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1 月 0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
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4 年 4 月 8 日、6 月 11 日,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 浙知民初 3 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98,732 元,由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据统计,截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事项汇总(境内)涉案金额约为36,991.38万元,部分审理中,部分已生效;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事项汇总(境外)涉案金额约为2,539.5万元,案件正在审理中。以上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本案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且在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同名同方药品百令胶囊的审批过程中,中美华东获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原料药《药品注册证书》的特殊备注要求(“其生产工艺必须与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工艺保持一致”),公司即认为其所用发酵虫草菌粉原料构成专利侵权,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产品专利侵权诉讼。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在法院庭审时提交的证据中存在不真实的关键注册证明文件,被告却以当年注册文件及其真实性与本专利侵权判断无关联性为由拒绝讨论及面对。
同时公司再次声明:就中美华东的发酵虫草菌粉生产工艺,公司及中美华东在历史上从未向任何主体进行过授权。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将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浙知民初3号)。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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