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00174 证券简称:中天 3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12月12日,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完善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发布,同时将披露文件
和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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