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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24
证券代码:400272 证券简称:鹏博士 3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
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9 月 22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9 月 15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公司
份有限公司
杨学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王鹏 董监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陈曦 董监高 时任副总经理
李丽琴 董监高 时任监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鹏博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鹏博士、 杨学平、王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陈曦、李丽琴的
要求,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
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
2021 年 10 月,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与李某协商一致:上市公司关
联方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鹏运)、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和光一至)、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益晖)分别
向李某实际控制的相关企业借款 11.2 亿元、5.2 亿元、0.6 亿元,上述 3
宗借款共计 17 亿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上述借款债权转移至李某实际控制的其 他企业,上市公司及长宽通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市公司未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欣鹏运、和光一至、云益晖使用上述全部借款认购上市公 司定向增发股票,相关资金最终用于偿还上市公司债务。2024 年 6 月,上述违 规担保全部解除。
上市公司未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
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时披露上述担保;未依照《信披办法》第十 四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
(二)项在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在 2023 年年报已披露
为欣鹏运、和光一至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仍未披露为云益晖提供的担保。2017 年
至 2018 年,上市公司发行“17 鹏博债”、“18 鹏博债”。其中,“17 鹏博债”
于 2022 年 6 月如期兑付,“18 鹏博债”展期至 2025 年。“17 鹏博债”持续信
息披露使用了 2021 年年报,“18 鹏博债”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 2021 年至 2023
年年报。上市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 况。
杨学平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违规担保,知悉上市公司未披
露担保事项,签署上市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年报,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杨学平作为实际控制人,私自借出公章、隐瞒违规担保事项,导 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二、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2024 年 1 月,上述欣鹏运借款的债权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上市公司和长宽通服等担保方就本金 11.2 亿元利息 3.89 亿元承担连带
保证清偿责任。2024 年 3 月 28 日,此案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迟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晚间才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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