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090-15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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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090-15号
致: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
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了《江苏亚威机床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称“《2025 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新期间内发行人相关情况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进行了核查,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三)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5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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