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 MT 中心 25-28 层,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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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鹤
湖路 987 号京东方华灿光电(广东) 有限公司会议室 1-1 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767,952,902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316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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