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2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表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第二条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 公司是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西安 政管理局阎良国家航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局 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航空片区)注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610137735087821G。 码:91610137735087821G。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0,210,450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元。 547,539,288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代表公 人行使下列职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代 司签署有关文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公 表公司签订合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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