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监管披露、交易结构及财务造假的时间线,中信科集团在2022年转让高鸿智联时存在系统性主观恶意,其行为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特征:
一、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值的系统性偏离明显
1. 估值倒挂的客观证据
根据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高鸿智联2022年评估值为16.45亿元,但中信科集团分两次以合计6.09亿元完成收购 。同期行业可比公司(如东软睿驰)估值超50亿元,而高鸿智联作为央企背景的车联网核心资产,其技术储备和市场渠道更具战略价值 。
这种估值差异已超出正常商业判断范畴,构成《民法典》第539条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2. 评估程序的合规性缺陷
评估机构未充分考虑行业可比公司数据,且未披露关键参数(如折现率、增长率)的选取依据 。
更值得关注的是,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与交易实际发生日(2022年6月)间隔长达半年,期间高鸿智联承接多个国家级车联网项目(如工信部C-V2X试点),资产价值显著提升,但评估值未作动态调整 。
这种“静态估值+动态交易”的设计,实质是为低价收购创造合法外衣。
3. 资金流向的异常闭环
中信科集团用于收购的6.09亿元资金中,至少4.2亿元来自高鸿股份2020年欺诈发行募集的12.5亿元融资款 。通过关联企业南京庆亚、常州实道构建的虚假贸易闭环,募集资金被挪用至收购交易,形成“欺诈融资→转移资产→债务悬空”的恶性循环 。
这种资金循环直接导致高鸿股份偿债能力枯竭,符合《刑法》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二、财务造假与资产剥离的时间线重合
1. 造假行为的持续性与知情推定
高鸿股份财务造假始于2015年,2020年欺诈发行时已虚增营收198亿元 。
中信科集团作为控股股东,通过控制关联企业参与造假(如支付造假“服务费”2000万元、主导虚假贸易闭环),其对财务问题的知情状态可通过“实际控制人责任推定”原则予以认定 。
2022年转让高鸿智联时,造假行为仍在持续(2022年虚增营收7.35亿元),中信科集团不可能对系统性财务问题不知情 。
2. 监管风险的预判与应对
2022年5月转让高鸿智联前,高鸿股份已因未披露担保、资金冻结等问题被深交所问询 。中信科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公司面临监管调查风险的情况下,仍加速剥离核心资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13条“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 。更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完成后仅2年(2024年7月),证监会即对高鸿股份立案调查,进一步印证其风险预判能力 。
3. 退市风险的传导机制
高鸿智联被剥离后,高鸿股份剩余业务毛利率不足1%,净资产从32.91亿元锐减至10亿元以下 。
这种“掏空式收购”直接导致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最终触发2025年强制退市 。中信科集团通过转移资产制造“资不抵债”的既成事实,符合《公司法》第20条“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构成要件。
三、交易结构的恶意设计与资产独占
1. 分阶段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中信科集团采用“两步走”策略:2022年以4.2亿元收购25.23%股权,将高鸿股份持股比例降至9.1971%;2023年再以1.89亿元收购剩余9.1971%股权,彻底剥离上市公司资产 。
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交易设计,使中小股东丧失反制机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恶意收购”的特征 。
2. 核心资产的战略转移
收购完成后,中信科集团立即将高鸿智联更名为“中信科智联”,并将车联网专利、市场渠道等核心资产纳入自身体系 。
这种“更名+资产重构”的操作,实质是将上市公司十年研发积累据为己有,直接导致高鸿股份丧失核心竞争力 。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3. 资金池的循环使用
中信科集团通过“欺诈发行→挪用资金→收购资产→再融资”的闭环,将高鸿股份的融资款转化为集团资产 。
例如,2022年收购时,高鸿股份募集资金账户仍有1.0757亿元被司法划扣,而该资金原计划用于高鸿智联的车联网研发 。
这种“左手倒右手”的操作,实质是通过关联交易实现资产的非法转移。
四、监管调查与刑事追责的关联
1. 证监会的穿透式认定
2025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指出,中信科集团通过控制关联企业参与财务造假、转移资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 。
根据《证券法》第181条,控股股东未履行忠实义务导致欺诈发行的,可追究个人刑责 。
更关键的是,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收购资金与欺诈发行款存在直接关联,这为刑事追责提供了资金链证据 。
2. 刑事风险的叠加效应
除拒不执行判决罪外,中信科集团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据司法解释,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致使上市公司损失超过150万元的,即可立案追诉 。高鸿股份因资产剥离导致的投资者索赔金额已达31.75亿元,远超立案标准 。
3. 典型案例的参照价值
在类似的*ST航通(600677)资产剥离案中,控股股东因低价转让核心资产被法院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终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 。
中信科集团的操作手法与该案高度相似,且涉及金额更大、持续时间更长,其刑事风险等级显著更高。
五、民事追责的可行性路径
1.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投资者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请求法院撤销高鸿智联的转让行为。
关键证据包括:评估报告的合理性缺陷、资金流向的异常闭环、交易决策的内部文件等 。参考*ST康美案的司法实践,法院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通常为市场价值的70%以下,而本案交易价格仅为评估值的37%,完全符合撤销条件 。
2. 股东代表诉讼的突破
若高鸿股份怠于行使权利,中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中信科集团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新规允许“穿透式追责”,即控股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转移资产的,可直接追究个人责任 。这为突破公司面纱、实现实质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
评估机构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中审众环等若存在虚假评估、未勤勉尽责等行为,需与中信科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参考*ST泽达案,中介机构因未发现财务造假被判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评估机构的责任比例可能更高。
结论与法律后果
1. 主观恶意的认定
中信科集团在转让高鸿智联时,明知高鸿股份存在系统性财务造假,且通过低价收购、资金挪用、资产整合等手段刻意制造资不抵债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避执行”和《民法典》意义上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2. 法律责任的叠加
- 刑事责任:可能面临3-7年有期徒刑(拒不执行判决罪)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民事责任:需赔偿投资者损失(预估超30亿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行政责任:证监会可对中信科集团处以欺诈发行募集资金10%(1.25亿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
3. 本案的核心证据链包括:
- 中信科集团在转让时对财务造假的知情证据(如内部邮件、会议记录);
- 资金流向的闭环证明(如银行流水、关联交易合同);
- 评估机构与中信科集团的利益关联证据(如业务往来、人员交叉任职)。
综上,中信科集团的行为已超越商业判断范畴,实质是一场经过精心策划的资产掠夺。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判决往往侧重穿透式审查,即从交易结果倒推主观意图。
结合现有证据,中信科集团的主观恶意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其法律风险堪称近年来资本市场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