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3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 新潮 公告编号:2025-09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及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5]8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斌先生、Bing Zhou 先生: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潮或公司)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 新潮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
性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公司预计无
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 2024 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停牌。2025 年 7 月 4 日,*ST
新潮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有关情况说明、有关公司制度、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 新潮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ST 新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Bing Zhou,未能
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 Bing Zhou 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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