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30
公司代码:600777 公司简称:*ST 新潮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 公司负责人张钧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前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娜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 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公司未来计划和发展战略等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否
八、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否
2020 年 11 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托违约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
自然人,要求本公司根据《差额补足协议》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35.82 亿元。2022 年 2 月,公司收
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2011 号,判定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在 1,585,666,666.67 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
担赔偿责任,同时分别在 7,978,551 元范围内承担部分诉讼费用。2023 年 2 月,公司收到《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 1734 号,判定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 95,140 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80,869 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上述 3 家公司分别在 4,787,130.6 元范围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负担 2,642,777.89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核实论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无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民事判决书》
认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非基于担保法律关系引起,公司仅承担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管理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 年 11 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440 号,裁定驳回公司、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蔡红军、张龙、霍佳美、付幸朝、闫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的再审申请。2024 年 4 月,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01 执 285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属于公司价值 951,400,000(暂计)元的财产。公司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 1734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 2024 年 5 月决定受理公司监督申请。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全力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与执行申请人积极协商沟通,争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详见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新潮能源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新潮能源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新潮能源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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